标 题: | 乌海市能源局关于印发《乌海市煤矿“五职矿长”安全生产记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 ||||||||
索 引 号: | 11150300MB1531663Y/2023-04922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 | 能源局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
概 述: | 乌海市能源局关于印发《乌海市煤矿“五职矿长”安全生产记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3-07-13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3-07-18 16:46:53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乌海市能源局
关于印发《乌海市煤矿“五职矿长”安全生产记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能源局、各煤矿企业:
为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推动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督促煤矿“五职矿长”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充分发挥“关键少数”作用,有效遏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关于落实煤矿企业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煤安监行管〔2020〕3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乌海市煤矿“五职矿长”安全生产记分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乌海市煤矿“五职矿长”安全生产记分考核办法(试行)
2023年7月13日
乌海市煤矿“五职矿长”安全生产记分
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推动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督促煤矿“五职矿长”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充分发挥“关键少数”作用,有效遏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 第八十八号)、《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关于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煤安监行管〔2020〕30号)、《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令)、《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等法律法规,结合乌海市煤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五职矿长”,是指全市各类煤矿(井)企业承担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矿长(煤矿主要负责人)、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及其他矿长。
第三条 煤矿是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主体,煤矿矿长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矿长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煤矿“五职矿长”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依法依规组织生产或建设。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乌海市境内所有煤矿“五职矿长”。
第二章 考核记分项目及标准
第五条 乌海市煤矿“五职矿长”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记分工作由乌海市能源局统一管理。煤矿“五职矿长”因履职不到位出现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日常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三区能源局在依法查处的同时,实行考核记分,乌海市能源局负责央企煤矿“五职矿长”记分考核工作。
第六条 考核记分周期为12个月(1月1日至12月31日),一个考核记分周期内总分为12分,考核按照记负分的方式进行,记完为止;一个考核记分周期结束,总分自动恢复12分,下一记分周期重新记分考核。
第七条 煤矿应当在作出“五职矿长”任免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任免情况报属地能源局进行备案,并抄送市能源局。职务调整的,考核记分周期内分数累加计算。
第八条 记分考核同“五职矿长”本人绑定,不因周期内变任乌海市境内其他煤矿矿长变化;矿长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调整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安全生产记分考核:
第九条 根据煤矿出现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及其他情形,记分考核的分值为-9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
第十条 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矿长、负有直接责任的其他矿长-9分:
第十一条 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矿长-3分、负有直接责任的其他矿长-6分:
第十二条 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矿长-2分、负有直接责任的其他矿长-3分:
第十三条 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矿长-1分、负有直接责任的其他矿长-2分:
第十四条 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负有直接责任的其他矿长-1分:
第十五条 煤矿同时存在多种记分情形的,相同类别的以最高分记分;不同类别的,应当分别计算,合并扣分。存在同一记分情形的,应当对相应责任人记分。同一违法违规事实已被市、区能源局扣分的,不再重复扣分,逾期未整改的应重新扣分。
第十六条 负有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能源局对“五职矿长”下达《考核记分通知书》(附件1)考核记分前,要向被考核记分人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充分听取被考核记分人意见,被考核记分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并不得因陈述、申辩而加重扣分。考核记分人与被考核记分人在《考核记分通知书》签字确认。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按照“谁执法、谁考核、谁记分”的原则,在执法检查、信访举报调查及核查其他部门移送问题过程中核查属实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本制度实行考核记分;
第十八条 各区能源局要建立煤矿“五职矿长”管理台账(附件2),并在每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送市能源局。
第十九条 对1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12分的煤矿“五职矿长”,由负有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能源局进行批评、警示,并将煤矿企业列为重点监管检查单位。
第二十条 对1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24分的煤矿“五职矿长”,由乌海市能源局责令其三个月内重新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逾期未参加或者考核不合格的,建议免去矿长职务。
第二十一条 对在“五职矿长”安全生产记分考核工作不严、记分不实,甚至弄虚作假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乌海市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五职矿长”安全生产记分考核告知书
2.“五职矿长”安全生产记分考核管理台账
附件1:
能源局“五职矿长”安全生产记分考核
告知书
煤矿企业名称:
被考核记分人: 身份证号: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证号:
年 月 日,经检查,你煤矿存在以下问题隐患:
......
针对第1项问题,依据《乌海市煤矿“五职矿长”安全生产记分考核办法(试行)》第 条,现决定对 记 分。
......
综上,决定对对 记 分。
被考核记分人意见:
被考核记分人签字:
考核记分人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考核记分部门,一份交被考核记分人
附件2:
“五职矿长”安全生产记分考核管理台账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序号 | 县区 | 煤矿名称 | 矿长 姓名 | 职务 | 联系 电话 | 任职 时间 | 持证 时间 | 记分情况 | |||||
记分 | 执法(记分)单位 | 执法(记分)时间 | 记分 | 记分 | 处理 | ||||||||
填报人: 审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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