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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乌海市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开发 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乌能局发〔2022〕231号)的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11150300MB1531663Y/2023-00025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 能源局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概       述: 《乌海市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开发 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乌能局发〔2022〕231号)的政策解读
成文日期: 公开日期: 2022-12-05 13:26:07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乌海市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开发 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乌能局发〔2022〕231号)的政策解读
作者:能源局站点管理员 来源:乌海市能源局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一、编制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决策部署,响应自治区新能源倍增工程,落实我市第八次党代会精神,确保新能源项目统筹规划、有序实施,按照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按照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我局组织编制《乌海市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定义了乌海市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开发建设的范围及执行办法,提高新能源项目的管理效率、为企业简化项目管理程序、完善新能源项目投资核准(备案)制度、推进新能源科技创新与产业升级保障、新完善新能源项目用地管制规则、提高国土空间资源利用效率明确了新能源项目在我市的发展重点要以规划引领、统筹管理、统一配置、分步实施、以建带链、安全高效原则,围绕我市产业转型和城市转型两大任务,优先考虑切实为乌海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做出贡献,同步配套建设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重点延链、补链、强链和开展生态环境治理的项目,以项目配置资源明确了企业在新能源建设事中事后企业的职责和主管单位建设监管和运行监管责任。

    二、编制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239号)《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1285号)《太阳能电站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32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全区风电太阳能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内政办发〔202219号)《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核准(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内能新能字〔202294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八章三十八条,包括总则、项目引进储备、申报优选、核准备案、开工建设、事中事后监管、保障措施和附则。

  第一章 总则明确管理办法试用范围管理内容,包括项目引进储备、申报优选、核准备案、开工建设、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引进储备。重点以规划引领、统筹管理、统一配置、分步实施、以建带链、安全高效原则,围绕我市产业转型和城市转型两大任务,优先考虑切实为乌海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做出贡献,同步配套建设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重点延链、补链、强链和开展生态环境治理的项目,以项目配置资源。同时,项目实行储备库动态管理方式,由市能源局负责建立新能源项目储备库,各区政府根据要求做好项目储备、报送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优选。明确保障性并网、市场化并网和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太阳能发电项目三类项目申报优选方式。重点强调各区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责任,落实土地(出具排除敏感因素文件)、接入条件、新增负荷等条件规范项目秩序,严把项目引进、储备初审关。

  第四章 项目核准(备案)。明确风电项目实行核准制,由市级能源局核准;太阳能项目实行备案制,由市(区)能源局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备案。同时,阐明户用分布式和工商业分布式两类太阳能发电项目备案程序。

  第五章 开工建设。明确项目开工建设条件,重点强调新能源项目和新增负荷项目需倒排工期,明确建设时间节点,由各区按节点监督项目进度,未按节点建设的项目,予以警告直至退出。

  第六章 事中事后监管。明确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建设事中事后企业的职责和主管单位建设监管和运行监管责任。重点强调新能源项目建设期内,其项目业主、股权比列、建设地点等建设内容原则上不得擅自变更投资主体。

  第七章 保障措施。阐明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用地支持和增强电网支撑等三个方面保障措施。

  第八章 附则。明确管理办法的实施年限和办法的解释权。重点强调本办法视国家、自治区规定、产业发展和工作情况变化进行适时调整,如与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变化或相抵触,以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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