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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乌海市煤矿安全生产分组巡查和驻矿盯守管理制度(试行)》 (乌能局发〔2022〕131号)的 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11150300MB1531663Y/2022-04673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 能源局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概       述: 关于《乌海市煤矿安全生产分组巡查和驻矿盯守管理制度(试行)》 (乌能局发〔2022〕131号)的 政策解读
成文日期: 2022-07-05 00:00:00 公开日期: 2022-07-05 17:04:02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关于《乌海市煤矿安全生产分组巡查和驻矿盯守管理制度(试行)》 (乌能局发〔2022〕131号)的 政策解读
作者:能源局站点管理员 来源:乌海市能源局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关于《乌海市煤矿安全生产分组巡查和驻矿盯守管理制度(试行)》

  (乌能局发〔2022131号)的

  政策解读

  

  一、出台目的

   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压实矿山安全监管监察责任切实消除监管盲区的通知》(矿安〔2021〕50号)、《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分组巡查和驻矿盯守管理制度》(内能安监字〔2022〕304号)等文件规定,为切实强化安全责任落实,织密织牢安全生产责任网,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坚决遏制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研究制定了《乌海市煤矿安全生产分组巡查和驻矿盯守管理制度(试行)》

  二、主要依据

  为进一步加大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力度,充分调动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工作积极性,切实提升监管执法效能,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杜绝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压实矿山安全监管监察责任切实消除监管盲区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分组巡查和驻矿盯守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三、主要内容

  主要明确了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对直接监管的所有煤矿企业实行监管人员分组巡查;对存在重大隐患的高风险煤矿企业,在重大隐患消除前应安排监管人员驻矿盯守;对停产停工整改、长期停产停工和即将关闭退出煤矿企业,要加大巡查频次或安排监管人员驻矿盯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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