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关于《能源领域信用信息核查应用制度 实施方案》(乌能局发〔2021〕208号)的 政策解读 | ||||||||
索 引 号: | 11150300MB1531663Y/2022-00944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 | 能源局 | 信息分类: | 政策解读 | ||||||
概 述: | 关于《能源领域信用信息核查应用制度 实施方案》(乌能局发〔2021〕208号)的 政策解读 | ||||||||
成文日期: | 公开日期: | 2022-01-10 11:31:41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法规监察科科长 付悠然
一、出台目的
以《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 号)为指导,通过在各类政府投资及财政性资金项目、政策 支持、补贴资金、优惠性政策、公职人员招录、环境诚信企业申报等行政管理过程中主动核查申请对象信用信息,努力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监管格局,大力营造“重信、查信、用信”的良好氛围,为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提供信用支撑。
二、主要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乌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公共信用信息核查及应用的通知》(乌信用办字〔2021〕4号)相关精神,更好激发市场活力,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在全局建立信用信息核查应用工作制度,制订本方案。
三、主要内容
主要明确了公共信用信息核查责任范围包括公共信用信息核查的对象及公共信用信息核查的渠道,对各科室及二级单位在办理项目核准或备案、申请财政资金、人员招录或调整、评优选先及其他涉及公共资源分配等事项时必须在规定渠道按规定程序开展信用核查,做到应查必查、能查必查,同时按时做好信息录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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