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乌海市能源局关于煤矿企业公共服务事项办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 ||||||||
索 引 号: | 11150300MB1531663Y/2023-10331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 | 能源局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
概 述: | 乌海市能源局关于煤矿企业公共服务事项办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3-02-01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3-10-26 10:37:18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乌海市能源局关于煤矿企业公共服务事项办理有关事宜的通知(1).docx
乌海市能源局关于煤矿企业公共服务事项
办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区能源局、乌海能源公司: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企业下放事项办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内能煤管字〔2023〕59号)、《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煤矿企业7项公共服务事项办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内能法改字〔2022〕1433号)、《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做好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内能煤运字〔2020〕665号)等文件要求,现就煤矿企业部分公共服务事项办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地方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备案、联合试运转备案(含延期)、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二级初审3项公共服务事项由煤矿所在区能源局负责办理,不得再次下放或委托,各区能源局在开工备案、联合试运转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市能源局。乌海能源公司所属煤矿开工备案、联合试运转备案由市能源局根据权限办理,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二级初审由乌海能源公司办理。
二、生产煤矿的技术改造项目等批复权限参照《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做好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内能煤运字〔2020〕665号)办理要求,项目单位要及时将审批情况告知所在区能源局,区能源局收到项目单位审批告知申请后,及时将审批情况在区能源局(或区人民政府)官网进行公告(或纸质版备案回执),各区能源局每年5月份、11月份将本辖区企业自主审批情况报市能源局,填报格式见附表。
三、各区能源局要持续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动态达标现场抽查,不断推动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提档升级,夯实煤矿企业安全稳定发展基础。
四、煤矿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调整为监督管理事项,不再要求出具《煤矿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认证书》。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五、各区能源局要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办理要件和审查标准,及时对各项管理制度进行修订,严格按照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要求办理,确保下放事项衔接到位。
六、自本文下发之日起,《乌海市能源局关于调整和进一步明确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乌能局发〔2020〕106号)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及自治区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上一条: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