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乌海市能源局关于印发 《乌海市煤炭洗选行业生产建设工作要求及 流程指南(试行)》的通知 | ||||||||
索 引 号: | 11150300MB1531663Y/2023-07438 | 发文字号: | 无 | ||||||
发文机构: | 能源局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
概 述: | 乌海市能源局关于印发 《乌海市煤炭洗选行业生产建设工作要求及 流程指南(试行)》的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3-08-25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3-09-04 16:28:42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乌海市能源局关于印发 《乌海市煤炭洗选行业生产建设工作要求及流程指南(试行)》的通知.docx
乌海市能源局关于印发
《乌海市煤炭洗选行业生产建设工作要求及
流程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区能源局:
为有力推动全市煤炭洗选行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顺利开展,按照市政府安排部署,市能源局牵头编制了《乌海市煤炭洗选行业生产建设工作要求及流程指南(试行)》,并充分征求各区政府、相关部门及企业意见。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
2023年8月25日
乌海市煤炭洗选行业生产建设工作要求及
流程指南(试行)
为全力推动全市煤炭洗选行业高质量发展,优化煤炭洗选行业结构,规范行业秩序,强化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南。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重要论述,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加快推进我市能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设安全、绿色、集约、高效的清洁能源供应体系,推进煤炭洗选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升级,实现煤炭洗选行业健康、绿色、高效发展。
结合我市煤炭产业发展现状,合理规划煤炭洗选企业产业结构布局,统筹发展大型企业集团,推动我市煤炭洗选行业迭代升级,生产工艺、装备、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实现洗、选、储、配、运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目标。
二、生产建设指南
(一)建设规模及生产能力
新建煤炭洗选项目设计年处理原煤能力应达到300万吨以上。提升改造类洗选项目应手续齐全有效,在上下游产业链上,年处理原煤能力必须达到180万吨以上,保持正常生产经营(实际入选能力达到设计入选能力80%以上)。
(二)项目设计总体要求
1.项目选址。项目建设选址应满足《乌海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25)》《乌海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乌海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及其他相关规划等规定。
2.项目设计。煤炭洗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应符合《煤炭洗选工程设计规范》《选煤厂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
项目建设应根据不同的煤质,选用先进适用的选煤设备和工艺,优先采用高效节能设备,减少电耗、水耗和介质消耗,实现煤炭资源的清洁高效利用。
煤炭洗选项目应在开工前编制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和《节能评估报告》等,且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相关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通过相应的评审和竣工验收。
3.工艺设备选型要满足以下要求:
(1)满足国内先进技术水平;
(2)适应煤质波动较大的实际情况;
(3)性能先进,工作可靠,操作方便;
(4)节能、低噪音;
(5)优先选用处理能力大、效率高的设备;
(6)优先选择同类型同系列的设备,便于检修和更换零件。
(三)生产技术指标
1.重介质浮选工艺大于91%,跳汰浮选工艺大于89%;(数量效率)
2.炼焦煤选煤电力单耗小于7千瓦时/吨,动力煤选煤电力单耗小于3千瓦时/吨,用水定额小于0.06立方米/吨,介耗小于1千克/吨入选原煤;
3.中煤-1.4密度级含量小于2%(跳汰工艺小于8%),矸石-1.8密度级含量小于1.5%(跳汰工艺小于4%),矸石灰分大于70%,浮选尾煤灰分大于60%;
4.矿区型洗选煤厂全员效率大于60吨/工,矿井型选煤厂全员效率大于80吨/工;
5.选煤企业产品煤质量应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原煤应根据煤质特性、用户需求、经济效益要求进行分选加工,原煤可选性为难选、极难选时,优先选择重介质选煤方法加工。
(四)安全管理
1.洗选煤厂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选煤厂厂长是本厂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对本厂安全生产工作负技术责任;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2.企业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3.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技术装备,并配足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各岗位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检查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以及报告制度,并按照制度要求经常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检查,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4.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包括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例会制度、高风险作业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规程措施编制、审批、复审制度等。
5.企业应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报告制度、台账或数据库,制定重大隐患治理实施方案等;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检查记录详实,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贯活动,并有完整的记录。
6.企业应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应急物资储备应满足相关要求,记录齐全。
7.企业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8.各类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9.组织高风险作业(高空作业、有限空间作业、重点防火区域动火作业等)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审批后实施。
10.煤仓和原煤准备、干选、干燥车间等煤尘比较集中的地点,电气设备必须防爆或采取防爆措施。
11.全封闭式储煤仓(场),应安设一氧化碳、瓦斯传感器等,并安设自然或机械排风装置。
12.符合《选煤厂安全规程》(AQ1010-2005)其他相关规定。
(五)环境保护
1.煤炭洗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规定。项目必须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依法进行排污申请登记,领取排污许可证。
2.企业原煤、精煤、中煤、矸石、煤泥等物料应当在封闭的储煤仓或储煤场中存放,储煤场应设置洒水或智能喷雾抑尘设施,严禁物料露天堆放,鼓励企业推广使用筒仓式储煤方式。
3.企业厂内物料输送必须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等封闭密闭输送方式。物料落料点与转载点应当采取密闭措施或配备集气罩进行收集,并配备高效除尘设施。
4.洗选煤厂洗水闭路循环等级应达到一级以上,选煤生产补充清水量应控制在 0.08吨/立方米(入选原料煤)以下,选煤厂生产用水应优先采用经处理后的矿坑水和生活污水,且必须设置事故煤泥水处理环节。
5.主选工艺为重介质选煤的选煤厂洗水浓度不大于0.5毫克/升,主选工艺为跳汰选煤的选煤厂洗水浓度不大于5毫克/升。
6.洗选煤厂功能分区合理,工业场地总布置应统筹规划,协调布置。厂区应绿化、美化、整体环境整洁美观,厂区内道路必须实现硬化,与外部公共道路的连接线应采取硬化和绿化措施,厂区内应设置货运车辆清洗装置,装置要确保对车身、底盘、轮胎等全车的清洗效果,严防车辆带灰上路;要能满足冬季正常清洗及沥干和风干功能,防止残留水份结冰造成安全隐患;要具备水处理功能,能够实现污水循环使用,避免水资源的浪费。要配备机械化清扫车、洒水车、室外雾桩等环保设施,实现全厂主干道和主要扬尘区域的全覆盖,建议采用智能化和远程APP控制等,既要确保抑尘的作用又要避免水资源的浪费。
7.按要求安设在线粉尘监控设备,监测装置要实现与室外抑尘装置联动,有效控制扬尘污染,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相关检测数据达标。
8.煤矸石应按规定开展综合利用和处置,并符合《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版)》等相关要求,严禁私自外排和非法处置。
9.洗选矸石应优先综合利用,鼓励企业利用煤矸石作低热值燃料、生产建材、提炼有色金属、填沟造地,也可用于回填地面沉陷区,沙漠化土地生态修复、生态公园建造,或应用于生产土壤改良剂、微生物复合肥等。无法综合利用的,可设临时排矸场堆存处置,依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物控制标准》 (GB18599-2020) 做好防渗等环境保护措施,并采取隔层封闭填埋和表层覆土措施,以防矸石堆发生自燃。
10.运输原料煤距离厂区较近时,优先采用带式输送机或管道运输(煤矿—洗煤);产品煤优先采用铁路运输,积极推广集装箱运输、新能源车辆等绿色运输方式。
11.煤炭带式输送机栈桥优先选择封闭式栈桥;煤炭和煤矸石输送、转载、装卸等环节应采取封闭、喷雾降尘措施,减少无组织污染物的排放;煤炭破碎、筛分工序应采取封闭措施,设置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确保达标排放。
(六)节能措施
1.坚持节能优先,鼓励企业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推进节能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能耗强度降低目标。
2.综合性产业园应建设分布式光伏,鼓励使用绿电,并配套建设能源岛。
(七)智能化建设
1.新建和改造提升煤炭洗选项目应按照《煤矿智能化建设指南(2021版)》、《智能化煤矿的验收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智能化建设,且至少达到中级智能化选煤企业水平。
2.洗选煤厂应实现基础设备的自动化升级,主煤流系统实现集中控制,能够一键启停,辅助设备能够实现集中启停;实现动态显示各系统运行状态、工艺、参数、质量、仓位、保护信号、阀门/闸板的位置信息;对主要参数自动调节、自动形成各主要参数的变化趋势和历史曲线,对各工艺参数进行制表、打印,对各种报警自动记录。
3.洗选煤厂关键设备应设在线状态检测传感器,主要生产环节实现自动化控制与监测,应配置灰分、水分、密度、浓度、煤量、液位、料位、流量、压力、磁性物含量等工艺检测装置,实时在线检测的生产数据应尽量全面,并纳入集控系统与数据库,设备的运行信息可通过集控系统显示、现场各类传感器实现在线采集。
4.洗选煤厂应开展主要洗选工艺系统智能化建设,加强洗选过程智能检测、计量技术的应用,建立可靠的洗选过程智能控制模型,实现浮选过程智能控制,开展尾煤的智能浓缩、智能压滤系统建设。
5.网络带宽应能满足大量数据传输的要求,主干网传输速率应不低于10000Mbps,重要设备及场所应安装数字网络摄像机,防爆场所安装摄像机应满足防爆要求。
6.产量计量应按洗选系统、煤流设置原煤与产品皮带秤;能源计量中的生产用水、电、风、药(油)、介等消耗量自动(或离线)计量,并传输至数据中心;环境安全检测应根据现场情况将检测信息传输至数据中心;对原煤和产品煤的基础煤质信息,应通过在线分析仪直接获取,并录入选煤数据中心。
7.洗选煤厂应实现智能装车,且具有车号自动识别、车辆精准定位、自动称重、引导等功能,实现无人装车(远程装车)。
8.在实现选煤厂基础智能改造完成后,各选煤厂开展通信网络的厂区全覆盖、无人操作、无人值守系统、选煤核心工艺智能化研究和生产分析、管理、决策智能化研究,建设选煤一体化管控平台。
9.鼓励企业开展智能化配煤,优先采用先洗后配工艺。
10.鼓励企业使用智能化节水系统,保障水资源节约利用。
11.鼓励企业向高级智能化选煤厂提升改造。
三、主要建设规范及要求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5.《煤炭洗选工程设计规范》
6.《选煤厂安全规程》(AQ1010-2005)
7.《选煤电力消耗限额》(GB 29446-2019)
8.《行业用水定额》(DB15T 385-2020)
9.《选煤厂洗水闭路循环等级》(GB-T35051-2018)
1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2014)
11.《煤炭工业建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 50583-2020)
12.《清洁生产标准 煤炭采选业》(HJ 446—2008)
13.《煤矿智能化建设指南(2021年版)》
14.《智能化示范煤矿的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15.《煤炭采选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16.《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版)》
17.《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物控制标准》 (GB18599-2020)
18.《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19.《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乌海市矿区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21.《乌海市推动煤炭洗选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试行)
四、煤炭洗选行业生产建设管理流程图
(详见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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