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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乌海市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 开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06日 作者:能源局站点管理员 来源:乌海市能源局 浏览次数:
    按照上级有关工作部署,乌海市能源局重新修订了《乌海市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2年9月6日至2022年10月6日。如有意见建议,请发送电子邮件。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人:赵虹

    联系电话:0473-2090806

    电子邮箱:whsnyjdlk@163.com

  

  乌海市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  开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的战略目标,主动服从服务自治区两个屏障两个基地一个桥头堡的战略定位,坚决走好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239号)《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1285号)《太阳能电站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32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全区风电太阳能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内政办发〔202219号)《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核准(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内能新能字〔202294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乌海市行政区域内所有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其中风电项目包括集中式风电和分散式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包括集中式太阳能和分布式太阳能发电项目(包括工商业分布式太阳能发电项目和户用分布式太阳能发电项目)。

  

  第三条 市(区)能源局在自治区能源局的指导下,做好乌海市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监督工作。

  第四条 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管理包括项目引进储备、申报优选、核准备案、开工建设、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引进储备

  第五条 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开发建设应坚持“规划引领、统筹管理、统一配置、分步实施、以建带链、安全高效”的原则,在乌海境内布局的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选址需纳入《乌海市“十四五”新能源发展规划》。各区政府不得通过自行签订协议等方式授权资源开发。

  第六条 围绕我市产业转型和城市转型两大任务,优先考虑切实为乌海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做出贡献,同步配套建设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延链、补链、强链和开展生态环境治理的项目以项目配置资源积极协助在乌海市落地主导产业新增负荷在周边盟市配套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

  第七条 鼓励开展生态治理+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生态治理是指对无主矿(渣)山的生态修复治理。对于有主的矿(渣)山土地,按照谁破坏谁治理原则,由污染主体进行治理,治理完成后交由政府,由政府统筹管理配置

   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库动态管理方式,市级能源局负责建立新能源项目储备库,各区政府根据要求做好项目储备、报送工作,明确项目推荐理由、项目贡献等内容,经区委区政府会议通过后正式报送至市能源局

   纳入储备库的企业需填报项目储备表,提交项目情况说明、建设单位与项目名称、落实土地和接入情况、市场化项目落实消纳情况、与市(区)政府签订的投资开发协议、配套产业情况、项目建议书等储备表涉及的基本材料,申请开发土地不能占用已核准(备案)项目开发土地

  第三章 项目申报优选

  第十条 市级能源局要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要求,分类有序推进各类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年度建设规模申报优选工作。年度开发建设规模视国家、自治区要求,分为保障性并网规模和市场化并网规模。保障性并网项目由自治区能源局通过竞争性配置方式确定,并由电网企业保障并网;市场化并网项目由企业落实并网条件。

  第十 保障性并网项目由自治区每年一季度制定开发计划,市级能源局按相应要求组织各区政府开展项目申报工作。各区政府对项目前期手续要件、项目实施能力进行初审后报市级能源局;市级能源局依据产业投资强度、社会贡献力度等再次审核将项目优选排序报送市政府研究审议,通过后按要求报送。根据自治区评估方案组织实施。

  第十市场化并网项目由自治区每年四季度组织项目评估,市级能源局按相应要求组织各区能源局开展项目申报工作。各区政府对项目前期手续要件、项目实施能力进行初审后报市级能源局;市级能源局依据产业投资强度、社会贡献力度等再次审核将项目优选排序报送市政府研究审议,通过后按要求报送。根据自治区评估方案组织实施。

  第十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太阳能发电项目按照自治区确定的年度滚动开发计划,由市级能源局按相应要求组织各区能源局开展项目申报,根据专家优选结果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各区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责任,落实土地(出具排除敏感因素文件)、接入条件、新增负荷等条件规范项目秩序,严把项目引进、储备初审关,按照自治区相关实施细则、申报要求,高质量报送年度各类新能源项目,确保申报项目按期开工,如期建成并网,并做好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章 项目核准(备案)

   强化项目规模化管理,只有纳入国家、自治区年度建设规模的项目才能履行核准(备案)手续、开工建设、并网发电。纳入年度建设规模的项目,投资主体在规定期内落实用地、电网接入等条件后申请核准(备案),核准(备案)容量应与纳入自治区新能源项目建设规模一致

  第十风电项目实行核准制,由市级能源局核准;太阳能项目实行备案制,由市(区)能源局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备案。

  第十 分布式太阳能发电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其中户用分布式太阳能发电项目由当地电网企业登记项目信息并落实接入条件后,集中向能源局申请备案;工商业分布式太阳能发电项目由纳入年度建设规模发电项目企业向能源局申请备案。

  第五章 开工建设

  十八项目核准备案后,项目投资主体应抓紧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在办理完成相关法律要求的各项建设手续后方可开工。严格按照申报承诺、核准备案要求和国家工程标准建设,并与供电公司做好配套电力送出工程的衔接。

  十九项目建设企业应按国家、自治区要求每月、每季度按时报送项目核准备案、开工建设、竣工运行等全过程进展情况。新能源项目和新增负荷项目需倒排工期,明确建设时间节点,由各区按节点监督项目进度,未按节点建设的项目,予以警告直至退出。

  第二十条 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要采用先进高效的设备,多晶硅电池组件和单晶硅电池组件的光电转换效率达到全国领先水平

  第二十新建市场化并网和保障性并网新能源项目配建储能规模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要求落实

  第六章 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十市(区)级能源局在自治区能源局指导下,加强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建设监管和运行监管。

  第二十电网企业和项目投资主体应加强信息检测和统计分析体系建设,建立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生产、并网运行、安全事故等信息检测、统计和管理机制。

  第二十项目投资主体在申请项目核准备案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在项目申报、建设期间不得以非法盈利为目的进行项目倒卖转让,建设过程中不得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现象。

  第二十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纳入自治区新能源项目建设规模至全容量并网的建设期内,其项目业主、股权比例、建设地点等建设内容原则上不得擅自变更投资主体,投资主体无力建设的项目,由原审批能源局取消其建设规模、撤销项目核准备案,并抄送上级能源局和相关电网公司。

  第二十项目建设期内,因同一集团内部业务分工调整等原因确需变更项目业主、投资主体股权比例的项目,或需调减建设规模、调整建设场址等建设内容的项目,由原审批能源局审核后,按规定履行项目变更手续,并抄送上级能源局和相关电网公司。

  二十七项目投产后变更投资主体,应向项目审批能源局进行变更登记,并抄送上级能源局和相关电网公司。

  二十八市(区)能源局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核准或备案建设项目在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等方面的监管,严厉查处违规开工建设等行为。

  二十九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保障力度,依法依规加强建设运行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条 风电、太阳能电站建设运行过程中发生电力事故、电力安全事件和信息安全事件,项目单位和有关参建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向上一级主管单位、自治区能源监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须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时间及企业承诺的时间开工、建设、并网,对于未按计划并网的项目,该项目开发企业及其集团(追溯到最终受控的集团)所属其他企业3年内不得参与全市可再生能源项目申报和建设;未落实各类承诺的项目,将采用信用体系、集团新能源限批等处罚措施。

  第三十达到服役年限的风电、太阳能电站的拆除、设备回收和再利用,应符合国家资源回收利用的相关政策,不得造成环境破坏与污染,鼓励项目单位为设备回收与再利用创造便利条件。

  章 保障措施

  三十 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新能源产业发展工作专班职能作用,统筹解决重大问题。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能源、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电网公司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优化精简审批流程、落实电网送出工程,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开发、建设、运营过程中的实际问题,为新能源项目落地创造有利条件。

  三十 强化用地支持。加大对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用地支持力度,提高新能源项目涉林涉草等手续办理效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强化前期对接,优化精简审批流程,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三十 增强电网支撑。统筹资源开发条件和电源送出通道,电力部门负责统筹负荷统计及预测研究,做好配套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划、接入审批等工作,衔接好网源建设进度,保障风电、太阳能发电等电源项目和配套送出工程同步规划、建设、投运,做到电源与电网协同发展。

   附则

  第三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X年。

  三十七本办法视国家、自治区规定、产业发展和工作情况变化进行适时调整,如与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变化或相抵触,以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三十八本办法由乌海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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