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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重要论述,坚定不移走好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加快推进我市能源供给侧改革,建设安全、绿色、集约、高效的清洁能源供应体系,实现健康、绿色、高效发展。
(二)总体思路
根据我市煤炭产业发展布局,按照集中统一建设的思路,科学合理规划洗煤厂、煤炭堆场空间布局,化解煤炭洗选行业落后过剩产能,将煤炭开采、洗选加工、配煤、仓储、物流配送等进行集中建设,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装备、工艺,推行绿色运输方式,由分散低效型向集约高效型转变,全面建成现代化、智能化的综合性煤炭产业园。
(三)工作目标
到2023年底,力争全市煤炭洗选行业设计能力控制在8000万吨/年以内(海勃湾地区3000万吨/年,乌达地区1000万吨/年,海南地区4000万吨/年)。建成9个综合性煤炭产业园(海勃湾区3个,乌达区2个,海南区4个),形成完整的煤炭产业链条及配套设施,实现煤炭洗选企业与煤矿配套率(含联营、委托加工方式)达到 85%以上,全市原煤本地入洗率达到 90%以上;生产工艺、装备、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二、组织机构
为强化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乌海市推动煤炭洗选行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杨 进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胡善顺 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毛振海 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乔 毓 市政府副市长
郭轶杰 市政府副市长
王继平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崔洪波 海勃湾区委副书记、区长
刘 虎 乌达区委副书记、区长
刘 兵 海南区委副书记、区长
高 博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杨庆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董跃飞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王灿发 市公安局副局长
杨雪峰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邵 炜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刘昌慧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施大勇 市交通运输局长
李和平 市水务局局长
朱树生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许 滨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李文慧 市能源局局长
李业勋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局长
赵永飞 乌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赵 峰 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税务局局长
薄宏斌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海
供电分公司总经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能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副市长郭轶杰兼任,副主任由市能源局局长李文慧、市生态环境局局长邵炜兼任。
三、重点任务
(一)建设现代化、智能化综合性煤炭产业园,实现煤炭洗选行业高质量发展
1. 合理规划产业布局。与《乌海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衔接,结合矿产资源整合重组,按照向铁路运输站台靠近的原则,合理规划建设现代化、智能化综合性煤炭产业园,将煤炭开采、洗选加工、配煤、仓储、物流配送等进行统一规划集中建设,应用新能源物流车辆,推进封闭式皮带、管道运输和集装箱运输等绿色运输方式,扩大铁路运输能力,提高产业配套率,形成完整的煤炭产业链条及配套设施,建成集约化、规模化、智能化、绿色化的现代化煤炭产业园,推进我市煤炭洗选行业高质量发展。各区要结合实际,于3月底前完成本辖区综合性煤炭产业园规划布局方案的编制工作,并报市政府备案。(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22年3月底
2. 严格新建煤炭洗选企业源头管控。今后新建煤炭洗选项目,严格实行煤炭洗选产能倍量替代原则,设计入选能力至少要达到300万吨/年以上,且达到《新建和实施标准化改造煤炭洗选企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主要技术指标》(附件1)相关要求。各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审查把关,除与煤矿、焦化等企业配套的产业链上的重大建设项目和综合性煤炭产业园内项目外,不再新建独立型煤炭洗选企业,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的洗选企业一律不得审批建设。原则上现有独立煤炭洗选企业全部进入综合性煤炭产业园。(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3. 全面开展煤炭洗选企业标准化建设。对于证照手续齐备和配套产业链上的煤炭洗选企业,要按照技术先进、性能可靠、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要求,进行标准化建设提升改造,且达到《新建和实施标准化改造煤炭洗选企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主要技术指标》(附件1)相关要求,逾期未完成的由各区政府责令停产整顿。(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完成时限:2023年3月底
(二)清理整顿煤炭洗选企业,规范煤炭洗选行业生产秩序
1.全面开展摸底核查。各区人民政府要在2021年组织开展煤炭洗选行业综合治理标准化评定工作的基础上,对照《煤炭洗选企业分类处置措施》(详见附件2)对辖区所属煤炭洗选企业组织开展再核查、再确认,建立一企一策核查清单,并按照依法依规淘汰关闭一批、停产整顿一批、限期整改一批的处置措施进行分类处置。各区要于3月底前完成辖区所有煤炭洗选企业的核查工作,并将核查清单和分类处置名单报市政府审定。(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22年3月底
2.依法淘汰关闭一批。对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擅自生产经营的;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或以其他名目核准或备案但实际从事煤炭洗选加工的;两年内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经现场检查在其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且连续两年未报税的 “僵尸企业”(特殊原因除外);不具备安全产生条件且无法整改的;位于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入生态红线保护区范围内,距黄河流域1公里范围内的;煤泥水不能做到闭路循环、污染治理设施不健全、严重污染环境且经改造未达标等符合依法淘汰关闭类情形之一的,各区政府要立即责令停产,限期对厂区内存煤进行彻底清理。对具备拆除主体设备条件的进行拆除;对不具备拆除条件的要立即断水断电、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要设备(生产线),并由核准备案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取消核准备案资格,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或办理吊销手续,税务部门办理税务注销,有土地使用权的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监管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税务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
完成时限:2022年4月底
3.依法停产整顿一批。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洗煤选煤设备、工艺的;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批复和通过生态环境保护验收的;未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主要生产系统没有实现集中控制管理的;年度实际入洗量未达到设计生产能力50%以上的;未建设封闭料棚(仓)或污染防治设施达不到相关要求、超标排放等符合停产整顿类情形之一的,各区政府要立即责令停产整顿。1年内未完成整改或经整改仍不能达到相关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监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应急管理局)
完成时限:2023年4月底
4.依法限期整改一批。对未取得节能评估报告批复文件的;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未按要求完成智能化升级改造的;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能耗、电耗、水耗达不到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未依法缴纳各项税费和违反社会保障有关规定等符合限期整改类情形之一的,各区政府要责令限期6个月内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的责令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不能达到相关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监管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应急管理局、能源局、自然资源局、水务局、乌海供电公司、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完成时限:2022年10月底
(三)强化部门执法联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1.强化小配煤执法监管。严格落实《乌海市“散乱污”工业企业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方案》(乌海政办发〔2019〕5号)和 《乌海市开展“小散乱污”企业 联合执法检查专项行动方案》(乌海政办发〔2021〕21号)相关要求,加强部门联动,切实压紧压实各区属地责任,严格落实市直各相关部门监管责任,重拳出击,一经发现小配煤,要立即采取“两断三清一治理一确保”(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对使用场地进行复垦治理,确保关停工作不发生反弹)措施进行关停取缔,对发现的小配煤企业在1个月内不能关停取缔的,纪检监察部门要启动问责程序,追究各区、市直相关部门及有关人员责任。切实加强源头控制,严禁各燃煤电厂向违法小配煤企业购煤,待各区综合性煤炭产业园建成后,必须从综合性煤炭产业园进行集中采购。(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监管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公安局、水务局、乌海供电公司)
完成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2.强化煤炭洗选企业执法监管。严格落实《乌海市煤炭洗选行业综合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 年)》相关要求,各区、市直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执法监管,确保检查到位、惩处到位、整改到位。对煤炭露天堆放的,厂区道路清扫、洒水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未按要求时限完成工业广场和厂区道路、公共道路连接线硬化和养护的,未按要求时限建成车辆冲洗装置的,擅自倾倒、丢弃、遗撒煤矸石的,未按要求进行洗煤场矸石堆场火点治理的,未按要求落实重污染天气和矿区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从严从重从快处理,对屡查屡犯企业的要责令停产整治,实行末位从重处理制度,对每月发生扬尘污染次数超过3次、并实施过行政处罚的煤炭洗选企业责令停产整治一个月;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各区政府责令停业、关闭,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形成铁腕治污的高压态势。建立差异化管理机制,对电耗、水耗等达不到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洗选企业,执行差异化电价、阶梯电价和超定额用水累计加价等差别化管理,鼓励企业积极采用能耗水平低的设备和工艺。(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监管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能源局、水务局、发改委、税务局、乌海供电公司)
完成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3.加大重载车辆扬尘污染查处力度。严格落实《乌海市道路货物运输超载超限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相关要求,在对货运车辆所属企业、货运车辆所有人或者驾驶人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和失信管理的基础上,强化货物运输源头生产单位责任落实,严查煤炭运输车辆扬尘污染,发现运输煤炭车辆未严格落实严密加盖篷布或喷洒表面凝结剂、固化剂、进行车辆冲洗、防止遗撒等抑尘措施,让不符合装载要求的车辆驶入、驶出厂区、造成扬尘污染的,第一次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第二次责令停产整治7天;第三次责令停产整治一个月。(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监管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生态环境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能源局)
完成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4.充分发挥矿区环境智慧管控系统作用。严格落实市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利用好矿区环境智慧管控系统严控扬尘污染的通知》(乌环综治办〔2021〕4号)要求,全面实施智慧监管,提高监管工作效率,对各类告警案件及时进行转办处理,对告警案件不处置、不审核、不移交等行为,严格按照有关工作规定进行问责处理。对设备故障、网络中断等问题及时告知相关企业并督促整改落实。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查处;对故意破坏、干扰监控摄像头正常运行等逃避监管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监管部门:市生态环境局、能源局、自然资源局)
完成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动煤炭洗选行业高质量发展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坚定信心,不折不扣落实好各项任务要求。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区人民政府要履行属地责任,负责属地煤炭洗选企业的统筹规划、淘汰整顿、技术升级等全面工作。建立协作机制,主动对接市直各相关部门,做好用地规划、能耗指标、用水指标等配套政策的对接工作。市直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督促、指导、积极配合各区政府做好相关工作,并协调对接自治区相关厅局,做好用地规划、能耗指标、用水指标等配套政策的沟通请示工作。各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依法依规推动煤炭洗选行业高质量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
(三)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半月调度、按月通报工作机制,各区政府要于每月15日、30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送各项工作推进情况,每月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查通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组织召开调度推进会,协调解决各项工作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工作推进不力的,由市领导约谈相关地区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落实各项整治措施不坚决不彻底,造成各项任务严重滞后的,严肃追究相关部门责任。
(四)强化联合执法。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活动,重点对整改进展缓慢,问题反复存在,不严格落实各项整治措施的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要依法依规从严从重从快进行处理,对屡查屡犯的企业要责令立即停产,供水、供电部门要第一时间进行强制断水、断电,对涉嫌违法的要移送司法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五)强化监督问责。领导小组要切实履行好监督检查职能,发挥好监督检查作用,协调解决好突出问题,对工作推进缓慢、履职尽责不到位、推诿扯皮、不主动担当的部门和个人要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对不严格落实各项政策要求的企业,由相关部门将企业有关信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在土地供应、资金支持、融资授信、生产许可、政府采购、公共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等方面,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和信用约束。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职责履行到位、责任担当到位。
(六)加强宣传引导。各区要将煤炭洗选企业整治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和宣传作用,加强宣传,树立典型,发挥先进示范带动作用,曝光问题典型,形成对违法违规企业的高压态势。
附件:1.新建和实施标准化改造煤炭洗选企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主要技术指标
2.煤炭洗选企业分类处置措施
附件1: | |||
新建和实施标准化改造煤炭洗选企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主要技术指标 | |||
一 | 基础要求 | 新建煤炭洗选企业规模必须达到300万吨以上 | |
标准化改造企业规模必须达到120万吨以上,保持正常生产经营,年度实际入选能力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50%以上 | |||
符合《煤炭洗选工程设计规范》、《选煤厂安全规程》(AQ1010-2005)、《选煤电力消耗限额》(GB29446-2019)、《选煤厂洗水闭路循环等级》、(GB-T35051-201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2014)、《煤炭工业建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 50583-2020)(GB50359-2016)、《煤矿智能化建设指南(2021年版)》《智能化示范煤矿的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等国家标准相关要求。 | |||
二 | 环保要求 | 洗水闭路循环等级(GB/T35051-2018)达到二级以上 | 洗水动态平衡,不向厂区外排放。单位补水量指标: 入选原煤外在水分<7%,入选下限0mm。单位补水量<0.095m³/t |
煤泥全部在厂房内由机械回收 | |||
设有缓冲水池或浓缩机,并有完备的回水系统 | |||
主选工艺为重介质选煤的选煤厂洗水浓度不大于1.5g/l,主选工艺为跳汰选煤的选煤厂洗水浓度不大于10g/l。 | |||
原煤、精煤、混煤、煤泥等物料均进入封闭的贮场 | |||
煤矸石处置利用去向符合《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市生态环境局管理要求 | |||
选煤厂各类水池均按要求防渗 | |||
按照要求设有在线粉尘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局联网,检测数据达标 | |||
按照《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要求进行生产运营 | |||
三 | 生产技术指标 | 中煤-1.4密度级含量:≤4%(结合乌海地区情况制定) | |
矸石-1.8密度级含量:≤2%(结合乌海地区情况制定) | |||
浮选尾矿灰分:≥60%(结合乌海地区情况制定) | |||
数量效率:重介分选≥91%,跳汰分选≥89%(行业标准) | |||
商品煤合格率:100%(行业标准) | |||
销售商品煤水分:精煤≤11%,混煤≤10%(没有标准,结合乌海地区情况制定) | |||
介 耗:1.2千克/吨入洗原煤以下(结合乌海地区情况制定) | |||
全员效率分类指标:矿区型(中心型)全员效率为45(吨/工),矿井型全员效率为60(吨/工)(煤炭洗选工程设计规范) | |||
电耗(GB29446-2019)炼焦煤选煤电力单耗:≤7kW.h/t | |||
四 | 智能化建设 | 按照《煤矿智能化建设指南(2021年版)》《智能化示范煤矿的验收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智能化建设 | |
实现基础设备的自动化升级,主煤流系统所有设备实现集中控制,能够一键启停,辅助设备能够实现集中启停; | |||
具备主要生产设备的在线检测与运行状态分析; | |||
实现采购过程物料智能入厂;销售过程的智能装车、称重、计量、统计; | |||
选煤厂生产经营、技术经济等基础报表实现电子化; | |||
具备完善、可靠的安全、环境在线检测系统; | |||
在选煤厂基础智能化完成后,鼓励各选煤厂依据自身条件,开展通信网络厂区全覆盖、固定岗位无人值守+有人巡视、选煤核心工艺智能化控制和生产分析、管理、决策智能化研究,建设选煤一体化管控平台。 |
附件2:
煤炭洗选企业分类处置措施
一、淘汰关闭类
1.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擅自生产经营的。(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监管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或以其他名目核准或备案但实际从事煤炭洗选生产的。(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监管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能源局等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分别负责)
3.两年内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经现场检查在其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且连续两年未报税的“僵尸企业”(特殊原因除外)。(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监管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
4.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无法整改的。(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监管部门:市应急管理局)
5.位于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区范围内,位于黄河流域1公里范围之内的。(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监管部门: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
6.煤泥水不能做到二级闭路循环,污染治理设施不健全、严重污染环境且经改造仍未达标的。(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监管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二、停产整顿类
7.使用国家明令淘汰选煤设备、工艺的。(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监管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8.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未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监管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9.未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监管部门:市水务局)
10.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监管部门:市应急管理局)
11.主要生产系统没有实现集中控制管理的。(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监管部门:市应急管理局、能源局)
12.年度实际入洗量未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50%以上的;(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监管部门:市能源局)
13.未建设封闭料棚(仓)或污染防治设施达不到相关要求,超标排放的。(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监管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三、限期整改类
14.未取得节能评估报告批复文件的。(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监管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
15.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监管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消防支队、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6.未按要求完成智能化升级改造的。(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监管部门:市能源局)
17.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监管部门:市自然资源局)
18.能耗、电耗、水耗达不到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监管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能源局、水务局、乌海供电公司)
19.未依法缴纳各项税费和违反社会保障有关规定的。(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监管部门:市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重点整顿类
20.强化源头管控,清理非法小配煤、小拌煤企业。(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监管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公安局、能源局、乌海供电公司)
21.煤炭露天堆放,且未采取有效抑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监管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22.运煤车辆超高、超载、未苫盖,存在撒、漏情况,造成道路扬尘污染的。(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监管部门:市交通运输局)
23.厂区道路、公共道路连接线未硬化,造成扬尘污染的。(责任单位: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监管部门: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
五、其它
24.违反其它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乌海市境内所有煤炭洗选企业存在1—19项情形之一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限期整改、停产整顿、关闭退出等方式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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