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区能源局,国家能源集团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全市能源企业,局属相关科室二级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有关规定及《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确认工作的通知》(内司通(2019) 55号)精神,按照《关于市本级涉改事业单位职责调整、机构和人员编制转隶的通知》(乌机改协组字〔2019〕39号)及《关于全市能源管理领域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更名的通知》(乌机编办发〔2020〕25号)规定,现将我局委托执法主体—乌海市能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委托执法相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委托执法事项
乌海市区域内有关能源领域的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事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等能源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委托单位行政执法职权中的以下事项:
(一)受市能源局委托行使法律法规赋子市能源局的执法职责,以市能源局名义实行统一执法。
(二)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煤矿、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生产、电力设施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行使以市能源局为执法主体的能源行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职能;指导各区能源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开展工作。
(三)依法对违反能源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四)完成上级交办案件及跨区域案件的协调和查处。(五)参与能源行业应急救援、抢险救灾及事故调查。
(六)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赋子的其他执法权以及完成市能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受委托单位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限:
(一)行政检查权
受托人按照执法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能源领域行使行政检查权;
(二)行政处罚权
受托人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查封扣押权
受托人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受托人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出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机关责任
1.在委托事项和权限内以委托人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
2.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3.主动接受委托人的指导和监督,积极参与和配合委托人的行政执法工作。
四、委托期限
自2021 年4月起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人公章后生效。
委托期限5年。
自2021年4月26日至2026年4月26日。
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人公章后生效。委托期限届满后,经委托人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
2021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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