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推动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督促煤矿“五职矿长”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充分发挥“关键少数”作用,有效遏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我局组织编制《乌海市煤矿“五职矿长”安全生产记分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为“考核办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 第八十八号)、《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关于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煤安监行管〔2020〕30号)、《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令)、《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第一章 总则。明确考核办法适用范围和管理内容,包括“五职矿长”具体分类等内容。明确了煤矿是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主体,煤矿矿长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矿长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 核记分项目及标准。明确了考核工作由乌海市能源局统一管理。明确了考核记分周期、记分方式、任免情况备案等内容;明确了根据煤矿出现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及其他情形,记分考核的五种分值;
第三章 监督管理。明确执法、考核、记分的原则;明确了管理台账报送要求,以及公告内容;明确了对1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12分的煤矿“五职矿长”的具体考核内容;明确了对于记满-9、-6分的“五职矿长”分别采取的处置方式;明确了对在“五职矿长”安全生产记分考核工作不严、不实,甚至弄虚作假的责任追究的。
第四章 附则。明确考核办法的实施年限和办法的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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