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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修订版)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22日 作者:能源局站点管理员 来源:乌海市能源局 浏览次数:

  马玉彪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负责人

  

  一、编制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重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规范乌海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在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的职责,科学、高效、有序开展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加强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若干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内蒙古自治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乌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文件,制定本预案。

  三、主要内容

  (一)监测预警

  各级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当加强对煤矿事故风险的监测预报,及时通过电话、广播、网络和人工等方式发布预警信息。工作任务2:加强煤矿安全监管能力建设,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逐一明确各类煤矿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及联系包保、驻矿盯守和安全巡查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并强化监督考核,防止漏管失控。

  (二)事故报告

  根据煤矿事故伤亡人数或经济损失,分为一般事故(Ⅳ级)、较大事故(Ⅲ级)、重大事故(Ⅱ级)、特别重大事故(Ⅰ级)四个等级。

  (三)应急响应

  煤矿事故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当事故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对处置能力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一般事故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应对。较大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应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由自治区指挥部组织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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