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建设项目核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年02月14日 作者:能源局站点管理员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浏览次数: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建设项目核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国家从2004年开始全面实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制,煤矿建设项目属于核准类项目。内蒙古自治区作为煤炭大区,制定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建设项目核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很有必要,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煤矿建设项目核准管理工作。符合按照规范性文件起草流程要求,拟定的主要条目合理,具有可行性。

二、政策依据

制定本《通知》,主要的政策依据是《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70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内政发〔2017〕65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发〔2017〕22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煤炭工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内党发〔2021〕8号)等政策文件规定。

三、政策主要内容解读

《通知》共8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二条明确了煤矿建设项目核准的适用范围和总的要求。新建煤矿和增加生产能力的煤矿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履行核准程序。煤矿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产业政策等规定,符合自治区有关政策文件。《通知》中所指的产业政策包括但不限于煤炭产业政策、煤炭行业发展规划、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煤炭矿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自治区关于煤炭工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等。“煤矿建设项目”是指新建煤矿和增加生产能力的建设煤矿。自治区能源局不再受理煤矿技术改造、产业升级、资源整合等不在核准目录的单项工程等方案审查审批事项。

第三条明确了煤矿建设项目的核准限权。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自治区能源局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核准;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和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自治区能源局核准。与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是一致的。

第四~六条明确了煤矿建设项目申请核准的申报材料、程序。核准申报程序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有关规定执行。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使用已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且以出让方式供地的项目除外),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的其他相关手续。组织编制和报送项目申请报告的项目单位应当对核准项目的申报信息及相关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盟市能源行业部门对报送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收到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单位补充相关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核准后项目单位要如实填报项目开工建设等后续信息。

第七条明确了项目核准办结时限、核准变更、核准延期等事项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明确此前原自治区能源开发局、原自治区煤炭工业局下发的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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