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热电联产机组核验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近年来,我区热电联产供热机组比例持续提高,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区热电联产机组的核验管理,促进电力行业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国家及自治区热电联产管理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热电联产发展的实际,自治区能源局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热电联产机组核验实施细则(试行)》。
二、政策依据
依据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关于印发<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617号)规定,“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经济运行部门要会同环保、住建、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等有关部门,健全完善热电联产项目检查核验制度,定期对热电联产项目检查核验,重点检查煤炭等量替代、关停燃煤锅炉和小热电机组等落实情况。……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核准要求的,可享受国家和地方制定的优惠政策。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通知有关部门取消其已享受的优惠政策。”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包括5章,15个条款。
第一章为总则,包含6个条款,分别为政策依据、机组范围、适用范围、核验原则、行政职责、企业责任。其中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划内的各类热电联产机组技术指标核验工作。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热电联产机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为核验标准和内容,包含2个条款,一是明确热电联产企业应具备的标准要求。二是核验的两项技术指标即年平均热效率和热电比。
第三章为核验程序,包含2个条款,一是申报材料,明确申报核验热电联产机组应提供的材料。二是核验程序,包括企业提交申请、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初审、自治区能源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核、审核结论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发布公告等。
第四章为核验时效,包含2个条款,一是核验时间安排,经核验已达到设计供热能力的热电联产机组,原则上采用“一次核验、长期有效”的管理方式,新投产机组在并网运行满6个月后申请核验。二是政策落实,对于未按要求进行核验或核验不合格等机组不得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章为附则,包含3个条款,本办法由自治区能源局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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