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煤矿智能化建设验收办法(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煤矿智能化建设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门《关于加快煤矿智能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20〕283号)印发后,自治区能源局等九部门印发《关于加快全区煤矿智能化发展的实施意见》(内能煤运字〔2020〕262号)。为推进我区煤矿智能化建设,自治区能源局等三部门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推进煤矿智能化建设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内能安监字〔2021〕191号)。
目前,国家还未出台煤矿智能化建设验收标准,各地煤矿智能化建设内容、建设标准不统一,煤矿完成智能化建设后无法进行验收。为规范我区煤矿智能化建设,促进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自治区能源局、内蒙古煤矿安监局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结合自治区智能化建设实际,组织编制了《内蒙古自治区煤矿智能化建设验收办法(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煤矿智能化建设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
二、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门《关于加快煤矿智能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20〕283号)第(五)条:结合部门职责分工,协同推进煤矿智能化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强化基础性、关键性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的制修订;开展煤矿智能化标准体系建设专项工作,加快实施煤矿智能化标准提升计划,制定煤矿智能化建设、评价、验收规范与实施细则。
三、政策主要内容解读
(一)《内蒙古自治区煤矿智能化建设验收办法(试行)》共四章、十三条。
第一章 总则,共四条。一是明确编制目的、目标与政策依据。二是明确适用范围,适用于全区所有证照齐全的生产煤矿、建设手续齐全的建设煤矿。三是明确建设原则,坚持示范引领、分步建设、统筹推进原则 ,坚持减人提效保安全原则。
第二章 验收基本条件及标准,共四条。一是明确煤矿智能化建设项目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二是明确煤矿智能化建设项目验收的执行标准。三是明确煤矿智能化建设项目的分类及验收分数计算。验收满分为 100 分,采用各部分得分乘以权重的方式计算,评定总得分分别应达到75分。
第三章 验收程序,共2条。一是明确煤矿智能化建设验收程序。二是明确煤矿智能化建设验收部门、对智能化煤矿的检查等内容。
第四章 附则,共3条。明确煤矿智能化建设验收办法的解释部门和有效期限等内容。
(二)《内蒙古自治区煤矿智能化建设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共分三部分。
第一部分为煤矿智能化建设基本内容。明确井工煤矿、井工煤矿掘进工作面、井工煤矿综采工作面和露天煤矿智能化建设基本内容。
第二部分为煤矿智能化建设评分方法。明确井工煤矿、井工煤矿掘进工作面、井工煤矿综采工作面和露天煤矿智能化建设评分方法。
第三部分为煤矿智能化系统评分方法。明确智能化运算平台、智能化煤矿信息基础设施、掘进系统、综采系统、主运输系统、辅助运输系统、综合保障系统、安全管控系统、经营管理系统、露天煤矿卡车无人驾驶系统、露天煤矿辅助设备远程控制等 11个智能化建设系统评分方法。总分为100分,按照考核评分表逐项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进行扣分。
四、新旧政策差异
《内蒙古自治区煤矿智能化建设验收办法(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煤矿智能化建设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为首次制定,不存在新旧政策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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