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的政策依据
2004年7月,《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07】64号)印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2010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改革委令第 6 号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二、审批、核准和备案制的划分
是按照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和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进行划分的。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项目实行审批制。政府性资金包括预算内投资(中央预算内投资、自治区预算内投资和市本级预算内投资)、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等。 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 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 。
三、审批的权限
1、审批类项目的审批权限,除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由国家、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外,其余的项目是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划分审批权限。
2、核准类项目的权限,是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 )进行核准。《目录》中明确规定了核准的权限。核准的权限是实行中央、自治区、盟市、旗县四级管理制度。
3、备案类项目的权限,除国务院及有关部委规定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外,其余项目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盟市、旗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依据是2004年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4、乌海市房地产项目审批 审批依据:《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简化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的意见》乌海政发【2013】66号; 范围:全市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 权限:意见中明确“市发改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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