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按规定权限核准、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发布时间:2019年05月14日 作者:乌海市能源局 来源: 浏览次数:

按规定权限核准、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事项名称

按规定权限审核核准、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联系电话

0473-2090806

设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2、自治区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内政发〔2015139号);3、自治区发改委《关于取消、下放和委托管理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内发改法规字[2013]2256号)、《关于取消、下放和委托管理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内发改法规字[2014]882号)、《关于印发直接受理和委托管理、取消和下放的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内发改法规字[2016]872号);4、自治区发改委《关于印发<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发改法规字[2016]622号);5、《节约能源法》;6、《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2010年第6号令);7、《招标投标法》;8、《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9、《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

申请条件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乌海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环境保护、节能审查等项要求,具备固定资产投资资质条件。

办理材料

1、审批类项目:1)市级项目,申请人提交的由所属市直主管部门出具的拟建项目审批申请文件;旗县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旗县发改部门出具的审批申请文件;(2)具有相应资质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符合要求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3)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审批意见;(4)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5)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6)项目节能登记表或符合条件机构编制并附符合要求评审机构评审意见的节能报告表或报告书;(7)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填报的招标事项申请表;(8)国家、自治区或行业特别规定需提供的审批要件;(9)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及相关资质性材料等;(10)按要求需批复项目建议书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之前进行,同时提供以上要件;需批复项目初步设计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并获得评审通过后予以审批。

2、核准类项目:1市级项目,申请人提交的由所属市直主管部门出具的拟建项目核准申请文件;旗县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旗县发改部门出具的核准申请文件;;(2)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3)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审批意见;(4)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5)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6)项目节能登记表或符合条件机构编制并附符合要求评审机构评审意见的节能报告表或报告书;(7)项目建设单位依据项目申请报告填报的招标事项申请表;(8)国家、自治区或行业特别规定需提供的审批要件;(9)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及相关资质性材料等。

3、备案类项目:(1)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2)国家、自治区或行业特别规定需提供的审批要件;(3)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及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资质性材料。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审批

办理部门

市能源局(地点:乌海市海勃湾区新华东街47号

办理时间

上午8:30--12:00 下午15:00--18:00(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

办理时限

审批类项目:4个工作日核准类项目:4个工作日备案类项目: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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