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能源局为提高相关主体的信用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根据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制定此制度。
一、信用承诺的对象
与我局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有关的相关企业。
二、信用承诺的内容
承诺对象以书面形式公开作出承诺。承诺的内容应包括:
(一)对所提供的资料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依法开展相关经济活动,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近3年无违法违规记录;
(三)加强自我约束、自我规范、自我管理,不制假售假、不虚假宣传、不违约毁约、不恶意逃债、不偷税漏税,诚信依法经营;
(四)自愿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依法检查,违背承诺约定将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并接受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章制度的惩戒和约束;
(五)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六)本信用承诺书同意向社会公开。
(七)根据相关管理规定需要作出的其他承诺。
三、实施信用承诺的程序
(一)承诺确定。由我局明确承诺的具体内容,制定格式化文本,并在局网站公布。申请主体可在我局网站下载《信用承诺书》模板。
(二)组织承诺。资金申报相关科室应指导和组织承诺对象签订《信用承诺书》。信用承诺不得作为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由申请主体自愿作出。
(三)存档备案。签订的《信用承诺书》由相关科室自行保管,并报政策法规科,由政策法规科在网站进行上报,作为承诺对象的信用记录,纳入信用档案进行管理。
(四)信用应用。建立考评机制,将履行信用承诺情况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作为表彰奖励、评先评优、资质认定、年度检查的依据。对严重失信的,要纳入失信名单,相关单位给予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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