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能源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局能源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能源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能源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不当或不作为,向能源部门提出的投诉或举报。
本制度所称行政行为,包括能源部门针对特定的当事人就特定事项作出的具体处理或对特定的争议进行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能源部门以不特定的相对人或一般管理事项为对象制定普遍性行为规范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法规监察科具体负责受理能源行政执法投诉或举报。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来信、来访、来电等方式向法规监察科投诉举报:
(一)认为我局制订的规范性文件侵犯或者损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
(二)对我局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不服的;
(三)对我局采取的行政处罚不服的;
(四)认为我局执法人员侵犯其法定经营自主权的;
(五)认为我局执法人员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六)认为我局执法人员未持有有效证件或不出示证件、不遵守法定程序、野蛮执法、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我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已经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并被受理的,我局不再受理投诉举报。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
(二)有具体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
(三)属于可以投诉举报的范围;
(四)属于我局及所属执法机构、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来访投诉举报时,应当填写《能源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登记表》;对以来电、来信方式投诉举报的,由法规监察科工作人员填写《能源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登记表》。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电话:0473-2090852
第八条 法规监察科应当自接到投诉举报申请之日起5日内,分别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投诉举报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
(二)投诉举报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告知投诉举报人向其他部门反映或者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
(三)投诉举报内容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告知投诉举报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坚持投诉的,先予登记。
第九条 自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后,应立即组织调查。被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第十条 在调查处理投诉举报案件过程确实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制发《能源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整改通知书》。
第十一条 接到《能源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整改通知书》的科室(事业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改正,并将改正情况自接到《能源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整改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送法规监察科。
第十二条 对投诉举报案件调查处理后,应当制作《能源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结案通知书》,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视具体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执行投诉举报处理决定的;
(二)拒绝、阻挠投诉举报调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三)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而拒绝或故意拖延履行的;
(四)对投诉举报人员或调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终结后,法规监察科应将投诉举报材料、办理结果等资料归档。
第十五条 投诉举报件的承办人员应严守纪律,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姓名及其他有关信息。对未按本制度处理投诉举报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承办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乌海市能源局
行政执法违法违规线索投诉举报登记表
执法时间 | 执法地点 | ||
执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 □行政检查 □其他 | ||
投诉人 | 姓名 | 单位(法人) | 联系电话 |
执法人员 | 姓名 | 单位 | 执法证件号 |
姓名 | 单位 | 执法证件号 | |
简要投诉举报事项 | 1、时间、地点、事项2、执法行为违法违规说明3、证据材料简述 |
注:此表为投诉举报行政执法人员的违规违法行为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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