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能源局(各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驻市电力企业、各油气长输管道企业、神华乌海能源公司: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全区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乌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乌安委办发〔2019〕31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能源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现决定在全市能源行业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区能源局、相关企业结合实际工作认真部署、落实。
一、总体要求
结合《乌海市能源局关于开展全市能源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乌能局发〔2019〕7号)文件要求,持续推进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坚持查大系统、控大风险、治大灾害、除大隐患、防大事故的原则,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
二、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邵 炜市能源局局长
副组长:胡应龙 原市安监局副局长
成 员:各职能科室(或二级单位)相关人员。
三、专项检查对象及职能分工
专项检查对象:纳入高风险安全“体检”范围的3处煤矿和按照煤矿分类标准,确定为C类、D类煤矿;各电力企业、油气长输管道企业、采空区治理项目。
市能源局负责对央企开展安全检查及对各区能源局工作情况开展随机督查、抽查。
各区能源局负责对辖区管辖企业开展安全检查。
四、检查内容
结合原专项检查内容,重点检查以下方面:
(一)煤矿、采空区方面
1.责任落实情况。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设置采掘技术管理、“一通三防”、地质勘探、防治水、防治冲击地压等安全技术管理机构,配齐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是否严格执行矿长带班下井制度、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是否符合企业自身实际,是否得到有效落实。
2.复工复产情况。是否严格落实《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煤安监行管〔2019〕4号)的有关规定和按照内能煤监管字〔2019〕62号、〔2019〕105号文件要求做好煤矿复产工复工产验收工作,煤矿矿长是否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和研判,全面排查各生产系统、各环节、各岗位事故隐患。严防“带病”复工复产复产复工和擅自组织生产建设。
3.采掘接续情况。是否存在《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煤安监技装〔2018〕23号)设定的九9种采掘接续紧张情形,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可采期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采掘接续紧张、“剃头下山”开采等情况;是否按照设计规定的采掘工作面数量、核定生产能力、批准的劳动定员组织生产。
4.重大灾害治理情况。矿井瓦斯治理重点检查是否严格执行瓦斯管理制度,严格按规定检查瓦斯;瓦斯等级鉴定是否符合规定,是否落实瓦斯超限预警分析处置制度,瓦斯超限及追查处理是否符合要求。火灾防治重点检查是否严格落实矿井综合防灭火措施,强化井下火区和密闭管理;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是否按规定编制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和非阻燃电缆、胶带、风筒、瓦斯抽采管路等材料。冲击地压防治重点检查已经确定为冲击地压矿井的煤矿是否编制防冲设计,建立专门的防冲机构,并配备专业防冲技术人员与施工队伍;是否将监测预警、防冲解危、个体防护等综合防冲措施落实到位。水害防治重点检查是否按规定建立防排水系统;是否按规定配齐探放水设备和探放水作业队伍;是否严格落实“三专两探一撤”措施和老空水害防治“四步工作法”;是否切实做到用钻探和物探等两种以上方式进行水害探查并相互验证。
5.通风系统状况。是否存在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井下风门、风窗、密闭等通风设施的施工位置、构筑质量和使用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能否满足防灾抗灾要求;矿井和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是否满足要求。
6.监测监控系统情况。按照《关于做好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工作的通知》(内煤安字〔2018〕3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工作的通知》(内煤安字〔2019〕9号)加快推进监控系统升级改造。重点查是否存在安全监控、井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等运行不正常,人为损坏监控系统传感器,篡改监控数据;安全监控系统功能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各类传感器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能够正常运行;安全监控系统的维修、调校、测试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人员位置监测系统的标识卡和读卡分站能否正常工作,能否正常监视人员位置等信息。
7.依法依规生产情况。是否存在“五假五超三瞒三不”违法违规行为(“五假”:假整改、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五超”:超层越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证照超期;“三瞒”:隐瞒作业地点、隐瞒作业人数、瞒报谎报事故;“三不”:不具备法定办矿条件、不经批准擅自复工复产、拒不执行指令仍然生产);是否存在非正规开采、以掘代采、违法用工等违规行为。
(二)电力方面:重点检查抽查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否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是否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开展培训,以及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
(三)油气长输管道方面:深入一线重点对管道途径容易发生滑坡、塌陷、泥石流、洪水严重侵蚀等地质灾害地段的风险和隐患进行排查;管道途径人员密集场所安全风险管控情况;管道外部保护距离是否符合要求;排查管道周边第三方施工情况,有无盲目施工等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管道监控系统运行是否正常,进、出站压力显示是否处于合理运行范围,工艺设备是否有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情况;值班值守、巡线巡检情况等方面进行检查。
五、组织实施方式
本次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从4月起至6月底为止,具体分为以下二个阶段。
(一)企业自查自纠(4月份)。各煤矿企业要在高风险煤矿自检自改、3月份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基础上,对照专项执法检查重点内容,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自检自改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7〕6号)要求开展自检自改,并形成“两清单、一报告”,于4月20日前报送属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煤矿上级公司要对所属煤矿开展全覆盖检查。
(二)专项执法检查(5月至6月底)。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在企业自查自改的基础上,组织执法检查。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照监管职责要对监管的C类煤矿进行全覆盖执法检查,要对长期停产停工的D类煤矿严格落实驻矿盯守或安全巡查责任。
六、具体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市、区能源局要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和责任自觉,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责任,全力推进专项检查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严格执法,倒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执法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罚;对企业自检自改未查出的重大隐患,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开展责任倒查,严肃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在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研究制定、组织执行、监督考核等各方面的责任。
(二)坚持严、细、实的工作作风,严肃工作纪律。专项执法检查要深入实地、深入煤矿生产一线,充分发挥专家作用,从严从实开展检查,防止执法检查蜻蜓点水、流于形式;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以最坚决的态度、最严格的要求、最有效的措施,敢于动真碰硬、敢于严格执法,确保专项执法检查取得实效。
(三)在原检查基础上,对重点企业、突出问题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或“四不两直”的方式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治理、暗查暗访。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广泛宣传发动,动员企业职工积极参与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帮助监管监察部门发现企业内部安全隐患,对查实的重大隐患按规定给予奖励。加强正反两方面典型的宣传,及时宣传各地区各部门好的经验做法,曝光反面典型,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重大问题隐患以及整改不力的,要在从严从重处罚的基础上,依法依规降低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纳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
(五)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信息通报和共享制度,避免安全检查形成不必要的重复或遗漏,使安全监管工作形成合力。请各区能源局分别于从4月20日、5月20日前报专项执法检查工作进展情况,6月20日前报送总结报告。
(联系人:马玉彪 电话:0473-2090876
邮箱:whnyjajk@126.com)
2019年4月9日
乌海市能源局 2019年4月9日印发
市能源局安全专项检查人员具体分工方案
1.煤矿检查一组
组长:李永雄 成员:安监科、执法支队、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中心、煤炭行业管理与经济运行科相关人员,部分外聘专家。
2.煤矿检查二组
组长:高鹏 成员:安监科、执法支队、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中心、煤炭行业管理与经济运行科相关人员,部分外聘专家。
3.电力检查组
组长:刘震 成员:电力科、执法支队相关人员及部分外聘专家。
部分外聘专家。
4.采空区项目检查组
组长:郑建强 成员:煤炭行业发展规划科成员,部分外聘专家。
组长:赵小宁 成员:能源科、执法支队相关人员及部分外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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