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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煤炭行业“跑冒滴漏”举报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26年10月13日 作者:能源局站点管理员 来源:乌海市能源局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煤炭生产经营全链条监督管理,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鼓励社会公众、行业从业人员主动举报煤炭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在销售、运输等环节无票外销、高价低卖、虚假交易、数据造假、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煤炭市场公平有序运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自治区、我市的相关监管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举报人向乌海市能源局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煤矿、采空区、灾害治理项目、洗选、商贸(煤场)等)在经营、销售等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后给予现金奖励。本办法所称举报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 举报奖励工作坚持依法受理、实事求是、按绩施奖、严格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 乌海市能源局负责全市煤炭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的受理登记、核查分流、奖励审核及保密管理等工作。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举报范围与举报途径

第五条 举报受理范围为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存在下列“跑冒滴漏”违法违规行为:

(一)生产、销售、洗选、储运环节存在未如实申报纳税金额、虚开发票、高价煤低价销售、隐匿销售收入、偷逃税款等涉税违法行为;如私开出口、未向购买方出具煤炭电子运销票证、票证信息与实际信息不符等情况。

(二)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存在生产、销售、价格、库存等监管数据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相关数据的行为;

(三)与煤炭生产经营相关的涉嫌偷税漏税行为;

(四)其他监管部门未发现的,造成税费流失、国有资产损失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经初步核实,举报线索涉及偷税、虚开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由市能源局按照规定将涉税违法线索及佐证材料移送税务部门,税务部门依法依规办理;经税务部门查实并反馈后,符合奖励条件的,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六条 建立线上、线下多元举报渠道,充分依托官网、微信公众号、抖音短视频平台等网络媒介广泛宣传举报方式与奖励政策。举报人可通过以下任一方式提交举报线索:

  1. 电话举报:受理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5:00—18:00,乌海市能源局举报电话:0473-2090836;
  2. 电子邮箱举报:举报信件及电子材料可发送至举报邮箱:whnyjxxzx@163.com;
  3. 官方举报专属二维码:举报人可通过扫描“煤炭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官方二维码”即可直达举报入口在线提交线索。

第七条 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被举报对象名称、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具体事实及相关佐证材料,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三章 奖励条件、原则与标准

第八条 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事项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受理范围;

(二)举报线索事先未被能源、税务等监管部门掌握;

(三)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或移送司法机关;

(四)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案件查处起到关键作用;

(五)不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予奖励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行业管理部门和税务机关等先掌握的;

(二)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

(三)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的;

(四)举报线索已被新闻媒体公开披露的;

(五)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违法情形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对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后续举报人能够提供此前未掌握的关键新增信息并促成案件侦办取得重大突破的,可按照辅助线索标准酌情予以奖励。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奖金由联名举报人协商分配。

第十一条 同一举报人在多地多部门举报同一犯罪线索的,不重复奖励。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 对经查证属实的举报线索,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涉案金额、危害程度、举报人协助查处情况等因素综合评定,给予一次性现金奖励,单笔举报奖励最高10万元。一般“跑冒滴漏”问题:主要为轻微流失,未造成重大税费流失的,奖励1000-3000元。较重违法违规行为:存在造成较大金额税费流失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的,按行政处罚金额的5%予以奖励,最低3000元,最高5万元。造成严重国有资产损失和税费流失金额巨大的,移送公安、纪检监察处理,按行政处罚金额的8%予以奖励,最低5000元,最高10万元。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三条 市能源局接到举报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举报线索登记。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及时组织核查;对涉及税务等其他部门职责的,在5个工作日内移送相关部门,并跟踪办理进度。

第十四条 举报案件办结后,案件核查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整理案件材料,填写《举报奖励审批表》。由市能源局审核确定奖励金额,明确奖励对象、奖励金额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佐证资料报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五条 奖励举报人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实名举报的应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实名举报人,市能源局应当在审定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举报人预留的联系方式告知奖励申领事项。对匿名举报的,在案件受理后能够联系到举报人,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匿名举报时,举报人可使用地区代码加任意3位数的密码作为本人代码,受理单位以密码确定举报人并予以奖励。

第十六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奖励通知或知晓奖励结果之日起30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匿名举报人持验证密码及对应身份凭证)到市能源局办理领奖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第十七条 奖励资金发放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发放凭证及相关材料由市能源局统一归档留存,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第五章 保密与责任

第十八条 市能源局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举报材料的接收、登记、保管和处置,严禁泄露举报人姓名、身份、联系方式、举报内容等信息,严禁向被举报对象透露任何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

第十九条 参与举报受理、核查、奖励发放的工作人员,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相关信息的,依法依规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举报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寻衅滋事、干扰正常监管工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能源局工作人员在举报奖励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乌海市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煤炭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官方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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