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纪守法 同舟共济】做负责任的守法公民 ——访内蒙古自治区律师协会会长、一级律师巴布
发布时间:2020年02月09日 作者:乌海市能源局 来源: 浏览次数: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我区启动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目前防控形势依然严峻。特殊时期适用特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主管部门和医疗单位以外的单位及个人怎么做才算不添乱,还能够为疫情防控多出一份力?记者采访了内蒙古自治区律师协会会长、一级律师巴布。

  “首先,有及时报告的义务。”巴布说:“《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本法同时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巴布说,在本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过程中,依靠人民群众积极防控,对从较严重疫区流动到当地的人员及时向防控主管单位报告,起到了很好的防治作用。

  “其次,接受检查的义务。”巴布说:“《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在这方面,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齐某充当了反面教材,他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措施,被处以降级处分。

  “第三,任何单位和公民负有不得传播虚假疫情信息、传播谣言的义务。”巴布说:“《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同时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疫情哄抬物价、扰乱社会秩序。”巴布说:“《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本法还规定,单位或者个人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也规定,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疫情防控期间,擅自提高口罩售价是这一违法行为的典型表现。例如,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检查时发现某药店哄抬口罩价格,高价销售3MK95口罩,执法人员正按程序对该案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处理,并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内蒙古日报社融媒体记者 章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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