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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二个乌海市“煤矿事故警示教育日”专题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29日 作者:nyj 来源: 浏览次数:

各区能源局(煤炭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神华乌海能源公司、各煤矿企业:

201931日是我市第二个“煤矿事故警示教育日”。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百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李家沟煤矿“1·12”重大煤尘爆炸等四起煤矿事故的通报》(安委办〔20192号)要求,为深刻吸取我市2010年骆驼山煤矿“3.1”透水事故、2019年陕西省神木市百吉矿业李家沟煤矿“1.12”重大煤尘爆炸事故及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西乌旗银漫矿业公司“2.23”重大事故教训,要求全市煤炭开采企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开展专题警示教育活动,着力提高安全生产意识,有效遏制和防范各类煤炭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安全生产, 人命关天,事关企业的生死存亡、事关地方经济社会稳定发展。通过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督促企业从业人员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牢记事故教训,不断提高企业从业人员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安全意识,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监管责任,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一红线意识,始终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把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坚决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我市煤炭开采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发展。

二、活动主题及时间

本次警示教育活动以安全生产、警钟长鸣为主题。活动时间为31日至3日。

三、活动内容

(一)煤炭开采企业要在31日集中组织开展二个警示教育活动;32日至3日,由企业内设科室、区队、班组分别组织开展警示教育活动。

1.集中警示教育内容应包括:

1)解剖析上述事故及其他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分析事故发生原因,深刻吸取事故教训。

2)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代表、职工代表向全体职工进行年度安全承诺,承诺书要在公告栏上进行公示。

2.企业内设科室、区队、班组警示教育内容应包括:

针对事故谈心得、针对违章谈体会、针对隐患谈措施、针对管理谈改进、针对职责谈落实,及其他有利于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内容。

(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组织监管人员开展二个集中警示教育活动;在专题活动期间要深入企业,督促企业认真开展警示教育活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炭开采企业要按照通知要求,制定活动方案,明确活动组织领导、目的、内容及要求,深入组织开展好第二个乌海市煤矿事故警示教育日专题活动。采取悬挂张贴安全标语(挂图)、印发安全宣传资料或通过手机、网站、新闻媒体等多种方式开展安全宣传活动,努力营造安全生产氛围。

(二)开展督导检查。为确保本次活动顺利有效开展,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对辖区内煤炭开采企业警示教育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指导。市能源局要对各企业警示教育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三)认真总结完善。各部门和企业在警示教育专题活动完成后,要全面总结经验和创新做法、剖析存在的不足,不断总结提高,建立完善事故警示教育长效机制。要于310日前将本部门、本单位开展警示教育活动情况报送市能源局。

(联系人:王蒙娟: 电话13947316142

邮箱:whmtjdfajk@126.com)。

附件: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百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李家沟煤矿“1·12”重大煤尘爆炸等四起煤矿事故的通报》(安委办〔20192号)

乌海市能源局

2019225


 抄送: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乌海监察分局

乌海市能源局                            2019年2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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